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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到法院强拉警车妨碍公务获刑

来源:岳西网     时间:2014-10-14 11:12:30    

    岳西网讯 (通讯员)被执行人不愿到岳西县法院,在警车上强拉警车方向盘,造成两人受伤。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结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妨碍公务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19日上午,岳西法院执行庭审判员严某某查获该庭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吉住在岳西县河图镇鸿运大酒店,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带领该院工作人员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乘坐皖HA252号警车赶往河图镇。下午1时许,严某某等人来到鸿运大酒店二楼刘某吉所住的房间,向其出示执行公务证并说明了来意,要求刘某吉到岳西县店前镇与另一被执行人(担保人)柴某某一起商谈案件执行问题,刘某吉随严某某等人坐上警车。吴某某驾驶警车,严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吉坐在后排座位中间,其左边是储某某,右边是刘某某。刘某吉上车后,谩骂、威胁严某某等法院工作人员。严某某遂叫驾驶员吴某某将车直接开回岳西法院。车经318国道666KM+300M处时,刘某吉突然起身强拉方向盘,导致车辆撞到公路右边石坝上,警车受损,吴某某、储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警车修复费用为28850元。
    案发后,刘某吉被岳西法院严某某等人及随后赶来的岳西县交警大队民警控制,岳西县公安局白帽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移送到岳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吉采用强拉行驶中的警车方向盘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且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吉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吉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后,刘某吉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作案动机,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接听电话引发的,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吉采用强拉行驶中警车方向盘的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且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原审法院鉴于刘某吉系初犯,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吉提出事故是由驾驶员接听手机造成,自己没有作案动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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