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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宣判:公平正义提升法治成色

来源:转载    时间:2017-06-26 16:39:28    

于欢案二审宣判宣判现场(山东高法/图)

  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最权威的法律事实与真相应写在法院终审的判决书中,接受时间与实践的检验。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期待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升法治中国成色

  一、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次宣判,依然通过官方微博进行现场播报,网民给予点赞,认为严格依法裁量,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审宣判网络公开,二审庭审也网络公开。5月27日从早上8点半到晚上11点,山东省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直播二审庭审,四十多条微博有图有文有视频,检察员、辩护人及受害方代理人轮番问答深挖案件事实,重要证人依次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每一个庭审细节,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呈现出来,让山东高院这个有180多万粉丝的“大V”流量飙升。

  懂法律的网民,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控辩双方的陈词进行点评、衡量得失;更多的网民,也从内心朴素的正义感与常识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虽然各抒己见,但都有一个最强烈的共识:山东高院把庭审过程公开,全程直播,接受“全民围观”与监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积极回应,是诚意之举,是相信庭审过程经得起最严厉、最苛刻的审视。那些揣测暗箱操作的“怀疑论”、充满猎奇心态的“阴谋论”、认为二审走过场的“世故论”,至此都烟消云散,事实又一次雄辩地证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让公众舆论迅速聚拢于理性。

  事实上,把案件放在社会聚光灯下接受围观与审视,也是司法自信与司法担当的体现。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129项司改任务中,107项已出台改革意见,5项正完善配套方案,17项正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本轮司改主要包括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极大推动了法治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防止干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等改革敢动真格,卓有成效。近年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广受好评。今年全国两会“两高”报告满意率创新高即印证了这一点。同时,公安机关聚焦风险防控、提升能力水平,全力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特别是集中打击整治以“盗抢骗”“黑拐枪”为重点的传统犯罪和以电信网络诈骗、“食药环”为重点的新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大力加强社会面治安整体防控,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其背后是公安民警的牺牲与担当,据统计,仅2016年就有362名警察献出生命,几乎每天牺牲一位。

  作为司法改革、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司法公开”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检法近年来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全程公开,置己于全面监督中。这一法治新常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于欢案又将此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于欢案的公开庭审和宣判,是一堂规模巨大又生动无比的法治在线公开课。特别是十几个小时的公开庭审,呈现了信息繁复但有条不紊的庭审流程,让网友深刻体会到“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

  公开、充分的庭审让控辩双方充分还原案件事实,没有哪一方作秀走过场,都在为当事人的权益竭尽所能,向法庭呈现己方所理解、所主张的事实与证据。法庭对各方当事人权利,有平等且充分的保障,无论你做过什么、代表谁,都让你充分发言与辩驳。法庭对事实和证据如此“较真”,为的就是不仅要实现正义,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保障了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也讲求权责对等,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法官是控方、辩方的公正裁判者,手执正义天平,对哪一方都不偏不倚。

  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吴学占涉黑团伙案、苏银霞涉嫌非法集资案、杜志浩之前涉嫌交通肇事致死案等相关案件均另案处理。可见,无论当事人是“好人”“坏人”,是否值得同情抑或情有可原,其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诉表达的权利在庭审中均一视同仁得到保障,既不让无辜者蒙冤,也不让有罪者逃责。

  三、于欢案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本身体现了法、理、情的纠结。相信每一位关注于欢案的人,都会对于欢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5日在山东调研时所强调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中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体现德治的要求,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具体到于欢案,在二审庭审时,很多网友注意到一个细节,于欢见到母亲苏银霞出庭作证时,情绪有些波动,审判长临时决定休庭10分钟,体现了法庭的关怀与法律的温度,赢得广大网友赞誉。这说明,法律无情,必须秉持严肃公正,但并不意味着冰冷与铁板一块,人性的温暖始终是每个人心中的不灭明灯。二审宣判时,我们同样注意到一段话: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公然以裸露下体方式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

  在这里,无论检方的出庭意见,还是二审判决结果,既符合法条与法理,又充分考虑了人伦与情理,但没有用人伦与情理来扭曲法律,真正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从而让法律的裁决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可,真正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四、舆论用“现象级”来形容于欢案。确实,3月下旬,南方周末关于于欢案的报道引发关注,公检法系统立即回应。3月25日深夜,政法系统微信公号“长安剑”推出文章,强调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希望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于欢案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这种充满温度的回应,引起共鸣。第二天,公检法的声音同时刷屏,调查核查全面展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公安厅以及聊城有关方面高效运转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复核主要证据、审查关联事实等方式,对本案做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可见,现象级的于欢案背后是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月前,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三个月后,于欢案审结,公平正义再次彰显。这三个月里,媒体、舆论(包括广大网民)和司法机关密切互动,追求着同一个目标,就是还事实真相,彰公平正义。但真相的立体呈现是一个在不懈探求中逐渐接近的过程,远非记者报道所能独立承担。所以,媒体不能代替司法,必须尊重司法与程序正义。最权威的法律事实与真相应写在法院终审的判决书中,接受时间与实践的检验。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期待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升法治中国成色。

  来源:南方周末


  于欢案二审宣判:公平正义提升法治成色

  原题为《于欢案是一堂生动法治课》

  人民日报刊文评于欢案改判: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近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还原,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1.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3.本案属于防卫过当;4.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于欢当时的表现,依法不构成自首。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与舆论所关注的焦点高度合拍。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当前全国都在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在具体语境下,这往往就体现在尽量详尽的案件还原,以及严格全面客观的依法判定。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说明于欢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手持利刃连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伤;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医院,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是因为前者是当地最好且距离也比较近的医院,侦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分别前往两个医院,车程仅仅多约2分钟……经过反复调查的细节公布,与按照法律条款的判定同样有力量。

  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让沉默的声音被打捞出来,让更多光照进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展开,我们也更感受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分量。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舆论轰鸣,可能变成噪音而影响“正音”的发出,也可能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学家对案情的判断。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发生在于欢和被他刺死刺伤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作者:陆侠来源:人民日报


  做好下一堂公开课的“课前准备”

  于欢案二审终审之后,下一堂“法治公开课”或许在明天、后天就要开始了。反思于欢案和其他类似案件,我们发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听众进入课堂之前一般都没有做好“课前准备”,从而导致公开课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

  那么,该有哪些课前准备呢?基本法律知识必不可少,遵法守法意识不可或缺,理解和接受司法规律定有裨益,程序正义精神亟待培养……当然,我们并不期待听众在人人成为法律专家之后才能进入课堂,但必要的课前准备是必须做的。

  第一,接受司法规律。这一要求看似过高,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听众应当牢记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所应具备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等根本属性。这些理念可以帮助听众理解法治过程,也可以帮助公众以正确的立场、态度、方法来监督司法。

  第二,维护中立地位。司法裁判不是神明执法,法官也不是万能之神。法官查明事实时,不是靠亲自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而是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说服自己。法官虽然是法律专家,但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也必须事先听取诉讼两造的法律辩论。谁能把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说服,谁就能赢得这场官司。可以这样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决定官司输赢的不是法官,而是当事人自己。

  第三,尊重职业判断。法律判断属于职业判断,无法以大众判断替代。尽管大众判断在民主意义上(即通过立法)最终将主导、取代或者覆盖法律职业的判断,但法律职业判断在法律过程(legal process)中总处于优先地位。虽然法律问题人人皆可评论,但职业判断最终定局。即使是职业人士之间对同一问题也会有不同观点,美国最高人民法院院作出判决时经常出现五比四的情况。这是法律科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第四,尊重司法程序。“走程序”常被人不屑一顾,大众理性中也少有程序的地位。但是,不尊重司法程序就等于捅破了实体权利的保护伞。如果以自己对裁判结果的期待或好恶作为批评司法的唯一依据,那就等于掀掉了公平正义大厦的房顶而将其暴露在风雨之中。裁判结果固然重要,但未经司法程序“过滤”的信息在法律上很可能是不可靠的。实体法告诉法官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裁判,而程序法告诉法官的是如何做出这样的裁判。

  第五,学会自尊自重。听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和尊重。由于缺乏亲历性,公众所得到的信息经常是残缺不全、支离破碎的。如果简单、草率地以此为依据发表情绪激昂的评论,则很可能在随后的过程中给自己造成难堪,影响自身形象,甚至对法官公正裁判造成负面影响。有时会听到有人说“某某问题即使是三岁的孩子都明白怎么判断”,但更多的问题既使通过谨慎审理、激烈辩论也未必得出确定性的判断。草率的评论往往是由于低估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而作出的。

  毫无疑问,课前准备工作越充分,听众的自信会越强,参与度会越高,对法治的支持也会越大。为全面、深刻理解公开课的内容,形成台上台下的良性互动,鼓励我们的听众积极主动地做好下一堂法治公开课的课前准备吧!

  作者:法言平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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