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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发布“虚假作证”案例 看看这些人撒谎的下场

来源:大河报    时间:2018-08-28 08:28:48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于扬李玉坤

  虚假作证,通俗地说就是对法律撒谎。8月24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虚假作证”七大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

  这七大案例是:

  1、川汇区法院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某系该案第三人。川汇区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判决后,张某说这次上诉不是他本人的意思表达,申请再审。法院调查后了解到,原来,黄某冒充张某的代理人打了这场官司。最终,法院对黄某作出罚款5000元、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2.扶沟县法院

  在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左某在酒后为左某1出具虚假证明,说左某1的土地被另一人多占。但法院实际调查后,关键证人出具了与左某截然相反的证言。据此,左某提供假证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扶沟县法院依法对左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3.商水县法院

  毛某和熊某本是一对夫妻,但在两人结婚前处男女朋友的时候,毛某曾向熊某借款3.6万元。今年4月,熊某就这笔婚前债务提起诉讼,但毛某在庭审时矢口否认。后经法院对借条字迹比对,认定借条系毛某所写。就毛某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一事,商水县法院依法对毛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4.太康县法院

  程某是一名村支书,但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件中,他向原、被告双方分别出具了内容完全相矛盾的证明,一份证明“认定”土地属原告,而另一份证明“认定土地属被告,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法院详细调查后,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诚恳接受法院训诫。据此,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

  5.郸城县法院

  原告柴某诉被告某公路管理局、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柴某提供了一份劳务合同,证明其工作情况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后经法院核实,柴某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面对法庭质疑盘问,柴某主动承认了提供的是虚假证据。对此,法院对柴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还对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训诫。

  6.淮阳县法院

  在一起土地争议案件中,作为村支书的齐某先后为原、被告双方开具证明,一份证明争议土地是公共所有,一份证明却又显示争议土地是被告宅基地的一部分。两份证明内容的截然相反,增加了法院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实地勘察后,对齐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7.项城市法院

  原告朱某原本是农业户口,但在起诉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却向法院提交了一本伪造的城镇户口。法院与派出所核实后,揭穿了朱某的把戏。随后,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制裁,并当庭对其进行训诫。

  对于五花八门的“撒谎”,周口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作证、虚假陈述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虚假陈述、虚假作证的行为,该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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