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公益网
地方联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公益 > 正文

【乡村振兴法官有说“法”】一言不合圈“菜地”,看看法官怎样“掰”

来源:刘俊 岳西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8-18 09:56:41    

 

编者按

 

岳西县人民法院与岳西县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乡村振兴法官说‘法’”栏目。“乡村振兴法官有说‘法’”宣传调研活动,是县法院针对岳西县后脱贫时代的实际情况,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法官们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坚持执法和普法共同推进,既妥善处理好涉及乡村振兴案件,又坚持化解矛盾纠纷,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宣传调研活动,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干部和群众,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相邻通行纠纷案

作者/ 岳西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刘俊

基本案情

01

 

 

原、被告两家为同一村民组农户,原系一墙之隔的邻居。1994年原告将被告老宅买下,并于2003年9月间将两家老宅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两层楼房。其时,为通行宽畅经与协商将被告家一块约6.8米长、1.3米宽将近9平方米的菜地并入门前通道使用。2018年2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协商同意,忽然在原告门前通道处码砌石块将原已让出的菜地圈离,导致原告家通行受限。原告遂以相邻权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移出石块,恢复道路原状。被告辩称,菜地只是临时借用而非出让,予以收回是行使正当权利。

另查,1、原告家院门距离通村水泥干道大约10余米远,其间原本有一条1米多宽人行通道连接,并入被告菜地后通道增宽至2.5米有余,可通行小型机动车;2、原告称为并入菜地已补偿被告200元现金,就此,被告承认曾接受原告200元现金,但称系补偿石坝毁损,与让路无关;3、庭审中被告自认,决定圈离菜地,原因是与原告家存在其他矛盾纠葛。

裁判结果

02

 

 

一审判决要点: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为生产、生活需要,在不损害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土地使用权,只要所调整的土地面积、范围不过分,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提出异议,其效力应得到确认。

2、基于以下理由,确认双方已就案涉菜地使用权形成出让合意:

(1)从当时的情况看,原告建造住宅以及修建住宅通道是整体性工程,被告收讫的200元补偿款,在无明确约定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占用菜地和坝毁损失双项补偿认定,说明“出让菜地”具备一定事实基础;

(2)争议菜地面积很小,于被告利益微弱,基于原告相邻权关系而让渡使用权,符合村民交往互行方便的一般行为准则,“出让菜地”可能性完全存在;

(3)争议菜地原告实际占用时间较长,已既成事实,贸然改变现状不利于地方稳定(经扩建的道路已顺畅通行十五年,在这较为漫长的过程中,原告利用该通道进行生产和生活,其他人利用该通道与原告开展交往活动均已形成习惯,相信在当地村民观念中,该通道合理存在的意识已自然形成);

(4)既然争议菜地系用于原告住宅出行通道,那么就必须服从住宅通道随住宅存在之常理,因此,认可被告“临时借用”主张,赋予被告对出让菜地随时回收权,与常理相悖;

(5)支持被告主张,不符合法律有关相邻关系规定的原则精神(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支持被告主张,不利于社会道德观的良性引导(被告自认主张收回菜地系因与原告存在其他矛盾纠葛所致,报复动机明显,行为缺乏善意)。

一审判决结论:被告在已让渡使用权多年且无切实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仅因与原告间存在其他矛盾纠葛,就突然用石头圈垒所出让的菜地,妨碍原告通行,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妨害。被告所为具有明显恶意,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应予制止。由此,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二审处理结果:二审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移出堆砌石块,恢复道路原状;原告补偿被告通行占地补偿费2000元。

 

案件启示

03

 

 

在农村,由于相邻通行问题多关涉当事农户重大个体利益,因而往往会成为引发矛盾纠葛进而影响地方稳定的一项诱因。从目前情况看,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因相邻通行问题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农村基层工作和审判实务有必要加以重点关注。

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所牵涉的除相邻权问题外,还有地役权问题。多数情况下,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所呈现的,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混杂所构成的复杂状态下的问题。由于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中相邻权的描述过于概念,现实中,当事各方往往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有意无意间,主张通行权一方总是站在自己利益角度扩大“必须”和“必要”范围,强调己方的相邻权;而相对方则持相反观点,并将争议问题导入地役权范畴。

鉴于相邻通行纠纷在法律关系上所表现出的复杂性程度以及在农村社会利益关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案件,除了须综合考虑相邻权和地役权的概念要素、涉案土地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效力等诸多因素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切实兼顾民情与法度以取得最佳处理效果的问题。而这其中,当事各方在纠纷发展过程中所曾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既成状态所形成的习惯性因素,以及因提供土地通行便利方高估己方地位优势任意行使土地收回权所构成的权利滥用等,都是与最终处理效果密切关联而处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案中, 原告家院门距离通村水泥干道大约10余米远,以连通二者作为通行目标实现,那么除现有通道外,借用左右两边农户土地绕行,理论上应该也是可选方案。另外,原告家原本已有一条1米多宽人行路连接通村干道,占用被告菜地无非是将原有通道拓宽,可以确保小型机动车通行而已。结合案发地农村家用机动车尚未普及的现实,对照相邻权通行条件的法定要求,如果没有其他事实因素介入,原告主张相邻权,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应该很小。但是,本案中,案涉通道已形成将近十五年之久,而且,该通道形成之初显然已经过原、被告双方间所达成的某种合意。可以想象,以现有情形,如果认恳了被告的土地收回权,原告再想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同等级的通道,已几无可能,由此,原告既已形成的通行习惯将不得不被打破。综合考虑被告原本已有出让菜地的可能意思存在,以及被告当下收回菜地非为实际利益需要,报复动机明显,权利滥用业已构成等事实情形,为兼顾民情与法度,一审法院判决维护了原告相邻权利益,值得肯定。在一审判决基础上,二审法院通过继续协调,最终敦促双方达成和解,弥补了一审中被告坚持不提补偿要求,以致一审法院无法主动介入调整双方间补偿利益关系所留下的缺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为圆满的审判效果。

作者:安徽岳西法院  刘俊

热门新闻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 1
  • 2
  • 3
  •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