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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活为何倒欠钱?

来源:网络    时间:2018-08-01 11:02:23    

  ——成都中院个别法官“葫芦僧”判案!

  (来源:网络)近日,一起因农民工干活倒欠钱的案件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农民干活为啥倒欠钱?这一离奇的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为政府平台公司干活却倒欠钱?缘由是成都中院李俊赵韬枉法判决,产生的荒唐离奇“葫芦案”。

  审判原则是应该遵循事实和合同约定,成都中院李俊、赵韬不尊重合同约定和事实,判决书多为推断判决,实为“葫芦僧”判案!

  2018年5月,南方政法网、人民法治网、人民日报社属网对法官枉法判决的案件作了报道。这件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又是谁赋予了成都中院法官枉法判决的权力?

  这件事情的经过是:2013年,农民工王朝文为祥福镇政府修建烂尾楼,解决了祥福政府多年的失地老百姓的安置难题,为青白江政府每年节约数百万元过渡安置费。工程竣工后,远达恒通公司委托审计公司四川佳华公司审核编制了《结算书》。2013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结算协议。之后,王朝文多次要求支付其余款,未果。三年后,建设方突然又委托四川天成公司重复审计,天成公司不依据原始《协议》和签证单事实,故意改变工程量清量和计价,改变适用定额,无故审减,吃拿卡要。王朝文认为双方已结算,不应反复审计,应当依据结算书和整改工程签证事实,据实付款。

  二审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6566号)法官枉法判决、错误明显,致使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此案件中,成都中院法官枉法判决的实事为:二审法官混淆“审计价”定义,将双方《协议》中的审计价,错误认定为是审计局的审计价。事实上,审计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多项证据证明,由祥福镇人民政府委托佳华公司审核编制的《结算书》合法有效,是内部审计,具有法定效力。

  二审法官没有搞清事实,将工程结算后,发现的增量整改工程签证和结算前的签证事实混淆,从而将结算前《签证》漏算;将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书》和单方的申报的《工程报审结算书》混淆,认为《工程结算书》就是报审资料;将参加审计会的说明书,理解成特别授权行为,推定签字人“陈工”即是陈其智等等......二审法官赵韬、李俊判决案件不依据合同证据,如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书》、《签证单》不支持,就连合同约定的5%补偿款、垫付款后期报扣等铁证事实视而不见呢?判决不公,正义何来?!

  二审法官一方面引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公告(法工备函[2017]22号)载明: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取消、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又错误地将取消、纠正的地方性法规即“成都市及青白江区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需要相应的决算或结算报告为基础依据”作为判决依据,明显矛盾、错误。事实上,双方签订的《结算书》是经佳华公司审核编制,有各项明细罗列及施工量价等内容,实为明细报告。

  二审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李俊、赵韬一方面引用法条说是为了确保“缔约自由”;另一方面又否定由佳华公司编制审核,由双方签字的《结算书》及《经济技术核定单》事实,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成都中院(2017川01民终16566号)判决书,多有不据事实,臆断判决之处。如判决书“根据2013年3月13日,2015年1月19日的会议级纪要...前两份会议记录要有王朝文委托人签字...按照通常理解,王朝文授权陈玉林、陈工、李靖等人为了办理工程款审结而参加审计会议,其授权范围当然包括了对具体结算方式进行部分调整、变更”。请问既然是法官的通常理解、臆断,为何用“当然包括”决断性的措词?何况授权委托书内容只是对参会一事做的授权说明,并没有对参会人员的其他行为。如果王朝文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变更做出授权,请用证据说话。没有王朝文对其授权签字,主审法官主观臆断,妄加推测陈工就是陈其智,实为不据事实。

  近日,南方政法网、人民法治网、人民日报社属网等登载了成都中院法官李俊、赵韬等枉法判案的报道,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四川省委领导的关注重视。同时,也引发各大媒体关注、转发。

  据人民法院报载“新闻记者舆论监督可以挺直腰板”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总书记说过,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受损,又有谁来关注、切实维护农民工们的权益?我们拭目以待!

  署名(茅城胡刃编辑:鸿杰文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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