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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惠民扶贫政策

来源:残疾人服务平台    时间:2018-12-29 14: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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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

  (一)低保的概念是什么?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户籍性质及城乡区域划分,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按照补差发放,2018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3936元/年。

  (四)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有哪些程序?

  农村低保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三环节”,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式、待遇批准十步骤。

  (五)农村低保申报材料有哪些?

  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一是按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给低保对象发放基本保障金。二是给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对象增发分类施保金。主要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重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每年按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分类施保金;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每年按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分类施保金。三是给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季节性缺粮户发放救助粮。根据困难程度在每年6—8月发给30-90斤救助粮。

  (七)如何做好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要正确理解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四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按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落实好特殊困难群体分类施保制度、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开展精准帮扶;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要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八)农村低保的原则是什么?农村低保保障面有指标限制吗?

  答:农村低保的原则是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面没有指标限制,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3%”,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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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救助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0.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有哪些救助方式?标准是什么?

  医疗救助有资助参保参合、实施门诊救助、基本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四种方式。对不同医疗救助对象分别设置了100%、70%、50%三类基本住院救助比例,全市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全市重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4.5万元的标准执行。

  (三)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等材料。

  2.已明确身份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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