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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丨怀孕2个月被家暴,女方能否拿掉孩子,提出离婚?

来源:AHTV法治时空    时间:2018-11-20 17:05:39    

律师简介

姓名:殷翔宇

职务: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个人履历:现为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维权律师团律师、六安市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六安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安徽律师辩论大赛亚军”、“六安市优秀律师”、“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优秀奖”等荣誉,2017年为六安市唯一一名入选安徽律师辩论队的律师,代表安徽律师参加全省首届检察官律师辩论大赛。多次在安徽电视台、六安电视台点评法律事件。曾办理惊动公安部的六安“3·11”持枪绑架案和潜逃十年之久的“六安某小区故意杀人案”

怀孕期间,女方能否拿掉孩子,提出离婚?

观众提问

我是六安人,姐姐去年嫁到外地,现在已经怀孕2个月了,可丈夫说她不干活有时还打她。姐姐来电说,跟这样的人以后日子肯定过不到一块,想把孩子拿掉并离婚,请问律师,我姐姐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解答

首先对这位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悲愤,您所咨询的是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能否拿掉孩子,根据法律规定是否生育,生育的权利是由女方独立来决定的,所以从法律上你有权利这样做。但是作为医学和您丈夫感情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您在做出是否拿孩子决定的同时需要慎重考虑。

第二个问题就是能否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说生下孩子以后一年内,或者在流产后6个月内,男方是没有权利起诉离婚的,但是在这个期间之内,女方有权利提起离婚,只不过女方在提起离婚时可以拿丈夫家暴的行为,作为证据来起诉,最终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和庭审情况来确定。

怀孕期间的妇女是十分特殊的,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来吗?《婚姻法》对于怀孕期间的离婚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科普

怀孕期间能否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什么是家暴?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毒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伤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有几种类型

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如何取证

受害人在遭遇这些暴力行为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予立案的。那么,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呢?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取、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消息来源于大律师网)

法律贴士

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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