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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出台,我们将迎来什么——让法治的光芒照亮爱心

来源:浙江日报     时间:2016-03-31 1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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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星城幼儿园党员献爱心。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孕育了10年的慈善法,瓜熟蒂落。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对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由此,公益慈善事业走进了一个新的春天。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从起草到通过,慈善法经历的每个阶段都引发公众关注。它的出台,对中国慈善事业意味着什么?网络募捐资格如何认定?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有何区别?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家,谈一谈他们眼中的慈善法。

  慈善立法,下好一盘棋

  10年多的长跑,慈善立法终于“修成正果”。

  对浙江省慈善总会执行副会长李刚而言,慈善法的出台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慈心善举上升为国家意志。慈善法的落地,成为社会文明进步重要标志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而载入史册。”由于工作关系,李刚曾数次参与慈善法的立法研讨和修改。对即将带来的新变化,他深有感触。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5年,民政部提出对慈善法立项……一路走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掺杂着各种观点的碰撞。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当年全国接收的捐赠款物达到1000亿元,被公众誉为中国“慈善元年”。如今,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纷纷涌现。公益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而互联网又催生了公益众筹、体验式捐赠等新模式。数据显示,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每年约1000亿元。而今,全国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60万个,年度捐赠超千亿元成为常态。

  在浙江,仅全省慈善会系统一年的劝募,已连续5年达到20亿元以上,历年累计捐赠已达240亿元,累计援助1400余万人次。

  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方面的一些不足。所以社会各界都对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翘首以盼。

  “这部慈善法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了慈善活动范畴,使慈善事业的理念更为清晰,指向更为明确。”李刚说,它广义地界定慈善活动,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映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这与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的“现代大慈善”发展思路相吻合,从而为慈善事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改变了过去把慈善视为“扶贫济困”,而把“公益”视为“做好事”的呆板概念,有利于调动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过去成立慈善组织为例,要先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人为地增加了慈善“入门”的难度。“门槛高,门难进”的状态,容易挫伤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慈善法简化了注册登记,取消了双重管理,将更有力地调动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李刚说。今后设立慈善组织,只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已经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并把基金会的审核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县。截至2015年底,我省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已达到4.39万余个。

  公募开放,激活一池水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看到慈善法中的这条规定时,温州苍南壹加壹公益联合会负责人张炳钩心潮澎湃。因为,他多年来的心愿终于有望实现了。

  苍南县壹加壹应急救援中心(目前已成立壹加壹公益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于2008年,是全国首家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张炳钩告诉记者,此前,只有公募基金会、各级慈善会、各级红十字会等“国字号”慈善组织真正拥有合法的公开募款资格。

  一般来说,获得公募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成立地方性或者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二是在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名下成立专项基金。而对资金实力较低的“草根组织”来说,要想获得公募权,难度不小。

  苍南壹加壹公益联合会成立至今,主要的运作方式还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甚至很少接受社会捐赠。然而,对于一些刚刚起步,没有社会捐赠又无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公益组织则步履维艰。

  台州的一位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也向记者坦言,以往开展探访留守儿童、慰问孤寡老人等活动时,他们通常采用志愿者“AA”制的办法筹集资金。有时候为节省经费,不得不规定助学探访的范围,以省内为主。“每次出发前,得先估算活动经费,油费、餐费、买水,每一笔都算清楚,活动结束后多退少补。”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运行至今全靠每一名志愿者的爱心和热情才得以坚持。他笑言,“AA制”是“草根公益”特色。然而,旁人都能看出,这背后透着一种无奈,“长期AA制步子肯定迈不大。如果能公募,我们开展公益活动就不会束手束脚了。”

  但,社会上同样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担心,慈善组织登记门槛降低了,获得公募权便捷了,会造成慈善组织良莠不齐,使公众的爱心受到伤害。

  在张炳钩看来,慈善组织对于善款的使用能力、绩效评价很难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但公众最认可的一条标准,就是公开透明。

  让他振奋的是,慈善法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

  “在确保公正透明、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优秀的慈善组织自然能胜出,赢得捐助人的青睐。”张炳钩说,慈善资源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让更多慈善组织公平参与,捐赠者就有多种选择,就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过去只有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享有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权,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开放公募权带有明显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培育劝募市场,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李刚表示。

  在李刚看来,这些慈善法带来的一系列新突破,都将大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他举例说,慈善信托的建立,为资金来源打通了新渠道;慈善捐赠的抵税结转延时,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阳光运作,严防“灯下黑”

  前不久,一封求助信在台州网友中被广泛转发。

  “我们来自浙江台州,2012年6月8日,我们的儿子小洛洛出世……2015年7月下旬,刚过完3周岁生日的洛洛突然发烧……后来出现胸口疼的症状,疼到哭闹不停,晚上也无法入睡,我们觉得很害怕……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神经母细胞瘤’晚期……”这份长达数千字的求助信出自一名患儿的父母之手。

  在“走投无路”之下,家人通过爱心平台发起众筹,网友爱心涌动,短短3小时就筹到90万元善款。仅两天时间,就已筹到170余万元,离筹款的目标200万元仅一步之遥。

  这场温暖的公益众筹行动,却被随后的网友发帖所“击溃”。帖子称,发起求助的这户人家有多套房产有高档轿车,孩子父母工作稳定,家庭收入并不低,根本不需要向社会发起求助。有网友甚至对有关部门开出的“贫困证明”也产生质疑。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由个人发起求助引发的“公益危机事件”并不少见。网络发展让个人求助变得便捷,如何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培育一个良好的劝募市场,成为有关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道课题。个人能不能公开募捐?个人遇到困难能不能求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温州市慈善总会网络分会副会长王科从事网络慈善多年。她告诉记者,台州男孩的事件并不是个例,在温州也发生过类似事件。“现在民间对于公益慈善的热情高涨,网络也为小额捐赠打开了广阔空间。但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求助事项发布随意,对资格审查不严,造成后续监管反馈的缺失。”她说,网络慈善的潜力巨大,但是亟待规范化、透明化。

  面对网络慈善的质疑,“主动交代”会让网络慈善更透明。王科介绍,温州网和温州市慈善总会联合发起“乐善365温州网络公益捐助平台”,通过分享慈善总会的公募权,结合媒体公信力,给温州地区的公益组织和公益项目搭建起规范、透明、便捷的网络捐助平台。通过“乐善365”发起的项目,都必须先提交证明材料,并由乐善网工作人员、合作公益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资料提交完整、审核真实无误后,才可发布项目开展募捐。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李刚认为,这实际上肯定网络劝募的合法性。“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众筹’近年来方兴未艾,有效调动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捐多捐少都是捐,为‘人人慈善’搭建爱心平台,是对建立‘现代大慈善’的有力促进。”李刚认为。

  事实上,近年来,我省慈善会系统已经对网络慈善开展了实践探索。去年7月28日,“天慈网”正式上线测试。试运行的第一个公益项目,是通过网络众筹,为老年人订购一份《浙江老年报》,短时间内就筹集40余万元。

  负责“天慈网”运作的省慈善总会副秘书长丁军表示,“天慈网”已与舟山市慈善总会、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桐乡市慈善总会达成信息平台开发合作意向,完善省级平台后将开发地区一级平台。届时,当地的公益组织可通过该平台,上线公益项目。

  “慈善的真正动力是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人人可慈善,普及慈善文化,需要我们转变观念,勇于担当,依法行善,开拓创新。如此,必将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再上新台阶。”李刚对浙江慈善事业的未来充满信心。

来源: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3/31/021089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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